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见习记者 李文茜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远赴安徽省,强制执行了一起跨省异地案件。面对执行过程中种种的突发状况,该院执行干警全力排难,将被执行人49台涉案大型机器设备成功执行到位,为这场跨越1400多公里的执行任务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中,东莞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向深圳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承租了100台型号为“T-500”的台群精机,并由梁某林、胡某军提供个人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合同款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东莞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深圳某公司便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宝安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合同解除,被告须向原告返还机器设备,并支付相应租金、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却一直迟迟不肯履行义务,深圳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案涉机器设备已被转移到安徽亳州。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8月22日凌晨,宝安法院执行团队一行四人踏上了前往安徽亳州开展执行。当日抵达亳州后,执行团队第一时间联系亳州谯城区法院执行局,组成“深亳联合执行团队”,开展实地调查研判,共同分析此次执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警方案。
8月23日,深亳联合执行团队9人来到安徽某公司。不料执行还没开始,就遭遇该公司负责人胡某忠的强烈阻挠。经法官分析利弊并释明法律规定,胡某忠向执行干警提交了购买的设备合同和转账记录、发票等。但执行干警在现场逐一核对时发现,胡某忠提供的发票和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经追问,胡某忠坦言实际交易机器设备仅为100台并非合同约定的300台,且有51台已于今年6月底运离亳州抵押给了其他公司,现厂区内仅存49台。胡某忠又辩称其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型号与执行判决书记载的并非同一批设备,该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应当被保护。面对胡某忠的狡辩,深亳联合执行团队与申请人一起对现场存有的49台设备进行逐一核查发现,虽然该批设备型号标签已经全部替换为“T-500B”,但机身浇筑的编码没有办法更改,该批设备机身浇筑的编码与申请人公司出租的设备编码一致。
在执行干警掌握的证据后,胡某忠便坦白称采购合同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军一手操办的。原来,“失联”多日的被执行人胡某军就是这家安徽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自诩的“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骗局。找到突破口后,深亳联合执行团队继续追问剩余51台设备的情况,并要求胡某忠联系胡某军,让其次日到现场配合执行。
8月24日,胡某军终于现身。执行干警当即对胡某军释法说理,告知其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经一番追问,胡某军承认自己虚构采购合同,利用过桥转账等手段做成购买设备的假象以阻碍被执行,胡某军承认错误并承诺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保障申请人权益,于是,执行团队在现场准备先行强制执行交付49台设备的搬迁过程中,又被安徽某公司阻碍申请人租赁的叉车进场作业,此时,执行团队立即增援4名执行干警维护现场秩序,在严厉警告下,该公司方才放弃阻挠配合执行。
历经六小时的搬迁,直至晚上9点,49台设备全部装车完毕,成功交付申请人。胡某军在签署交付笔录时承诺抵押期满后向申请人交付剩余51台设备,申请人予以认可。至此,这起跨省异地的强制执行案件交付任务圆满完成。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远赴安徽省,强制执行了一起跨省异地案件。面对执行过程中种种的突发状况,该院执行干警全力排难,将被执行人49台涉案大型机器设备成功执行到位,为这场跨越1400多公里的执行任务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中,东莞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向深圳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承租了100台型号为“T-500”的台群精机,并由梁某林、胡某军提供个人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合同款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东莞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深圳某公司便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宝安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合同解除,被告须向原告返还机器设备,并支付相应租金、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却一直迟迟不肯履行义务,深圳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案涉机器设备已被转移到安徽亳州。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8月22日凌晨,宝安法院执行团队一行四人踏上了前往安徽亳州开展执行。当日抵达亳州后,执行团队第一时间联系亳州谯城区法院执行局,组成“深亳联合执行团队”,开展实地调查研判,共同分析此次执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警方案。
8月23日,深亳联合执行团队9人来到安徽某公司。不料执行还没开始,就遭遇该公司负责人胡某忠的强烈阻挠。经法官分析利弊并释明法律规定,胡某忠向执行干警提交了购买的设备合同和转账记录、发票等。但执行干警在现场逐一核对时发现,胡某忠提供的发票和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经追问,胡某忠坦言实际交易机器设备仅为100台并非合同约定的300台,且有51台已于今年6月底运离亳州抵押给了其他公司,现厂区内仅存49台。胡某忠又辩称其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型号与执行判决书记载的并非同一批设备,该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应当被保护。面对胡某忠的狡辩,深亳联合执行团队与申请人一起对现场存有的49台设备进行逐一核查发现,虽然该批设备型号标签已经全部替换为“T-500B”,但机身浇筑的编码没有办法更改,该批设备机身浇筑的编码与申请人公司出租的设备编码一致。
在执行干警掌握的证据后,胡某忠便坦白称采购合同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军一手操办的。原来,“失联”多日的被执行人胡某军就是这家安徽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自诩的“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骗局。找到突破口后,深亳联合执行团队继续追问剩余51台设备的情况,并要求胡某忠联系胡某军,让其次日到现场配合执行。
8月24日,胡某军终于现身。执行干警当即对胡某军释法说理,告知其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经一番追问,胡某军承认自己虚构采购合同,利用过桥转账等手段做成购买设备的假象以阻碍被执行,胡某军承认错误并承诺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保障申请人权益,于是,执行团队在现场准备先行强制执行交付49台设备的搬迁过程中,又被安徽某公司阻碍申请人租赁的叉车进场作业,此时,执行团队立即增援4名执行干警维护现场秩序,在严厉警告下,该公司方才放弃阻挠配合执行。
历经六小时的搬迁,直至晚上9点,49台设备全部装车完毕,成功交付申请人。胡某军在签署交付笔录时承诺抵押期满后向申请人交付剩余51台设备,申请人予以认可。至此,这起跨省异地的强制执行案件交付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