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旺收债公司提醒:注意担保期限,债务人不见了,或没有能力还款,债权人及时找担保人收债,要在担保期内进行。
2013年6月18日,张某借李涛现金30万,保证2014年2月18/日前全部归还欠款,如果逾期不付按月息5%计算。期限8个月,李涛不放心,张某请马青(有钱)担保,打欠条和担保。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李涛追收几次没有结果。后来,张某跑路了,向担保人马青追收债务,马青不认账。没办法,3月10日,李涛起诉了张某与马青。 今年6月25日,上海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李涛要求张某归欠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但驳回对马青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8个月的保证期间里(本案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2月18日止),李涛没有要求马青承担保证责任,现在8个月已过,马青已免除了保证责任。 到最后通过金旺追债公司经三个月的努力在北京抓到欠款人收回本金。熟话说欠钱人是大爷要钱人是孙子,搞不好血本无归,劳民伤财,涉及到担保的一定要注意担保期限,在担保期内进行追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