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宣告失踪指的是公民脱离本身的住所,着落不明,达到肯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固民事法律关系,珍爱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着落不明满2 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百度搜索优化,包括配偶、怙恃、后代,与失踪人有肯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任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通知布告探求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他的财产在配偶、怙恃、成年后代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同伙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况。如许,失踪人所欠税款、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付出。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着落被人知道。假如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着落,那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停止。可见追讨着落不明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收债对象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从失踪人被宣告失踪那天起再也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