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对债权转让协议有用性进行探究。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蒋某遂将马某、刘某转让债权之事书面关照了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蒋某持债权转让协议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对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举动仿古面砖,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束缚力产生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举动存在瑕疵,由于债权人马某、刘某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关照任务。
2005 年9月10日,被告滕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蒋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蒋某因与马某、刘某有经济往来,2006年8月18日马某、刘某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转让给了蒋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蒋某遂将马某、刘某转让债权之事书面关照了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蒋某持债权转让协议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付出响应利息。
[ 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举动,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束缚力产生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百度搜索排行,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举动存在瑕疵,由于债权人马某、刘某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关照任务,该转让举动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除欠原告蒋某20万元借款外,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举动并不违悖法律规定,且受让人蒋某向被告履行了关照任务,所以该转让举动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法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撑。从审判实践看,假如严酷限制债权转让履行关照任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关照任务时淄博网站建设,受让人有可能错失利用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假如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削减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既使关照的举动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举动有用,如许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关照的举动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关照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关照,两种关照的法律结果应划一。
[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悉数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举动。债权在悉数让与时,受让人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离开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用:(一)、必须有有用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关照。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关照债务人。未经关照,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关照主义原则。
笔者认为,法律是严正的,从本条的语法结构上来看,本条是法律给予债权人设定的任务,是由两个自力的简单句子组成,两个句子的主语均是债权人,正由于已经出现了债权人字样后,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统一主体的简单句没需要再次出现。
第二、债权转让的关照人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的举动在关照到达债务人之前是没有用力的,关照的到达是债权转让生效的需要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在关照做出之前原债权人依然是转让债权的正当持有人,那么只有权利人才有权可以关照债务人。债权的受让人是无权关照的,由于在关照送达债务人之前,受让人是与债权转让无法律关系的人。债权关照只有送达后,才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题目,受让人主张债权、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三、债权转让现实上必要两个文件:一、债权转让协议;二、债权转让关照;其中债权提关照,只能以转让人的名义做出。
本案中,马某、刘某与蒋某达成转让债权的合意,并不违悖法律规定,原告蒋某无履行关照的任务,被告接到了债权转让的关照亦知道了关照的内容,但关照的内容及情势欠缺导致该转让合同不具备生效的条件,所以该转让举动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只能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要求被告应偿还20万元及响应利息。 法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撑。对于10万元的债权原告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