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上海讨帐公司债务是原夫妻一方小我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即使该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小我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小我为被告seo公司,判决其承担偿还。
这种情况应吻合以下条件:1、上海讨帐公司债务是原夫妻一方小我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后代都不知道,也不赞成,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上海讨帐公司债务,都由其小我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效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同伙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该款系小我独自所借(如小我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小我使用。在诉讼中,证实系小我上海讨帐公司债务一样平常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实用于其小我使用一样平常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上海讨帐公司债务,则该上海讨帐公司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体例和对上海讨帐公司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