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束缚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由小我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透露表现,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束缚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束缚力。由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分外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赞成”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赞成,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子,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用,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关键词排名,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躲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小我承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更是属于“恶意通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举动,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题目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