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增补协议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任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有肯定的限定,由于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用,“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珍爱是特别很是不利的。相干司法诠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题目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任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任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任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很紧张的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是双方假如协商同等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重要看双方是否是协商同等。
细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后代、照料老人、帮忙另一方工作等支出较多任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三、关于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武汉设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任务等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由一方以小我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小我负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但以躲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成,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任务的亲朋所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运动品牌策划公司,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4)其他应由小我承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并且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视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