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女)与侯某(男)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物,开销达4万元。双方分手时,安某要求对本身在恋爱期间的付出进行结算,侯某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安某起诉到武隆县法院讨要。近日,武隆县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为由百度网站优化,支撑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品牌策划公司,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上海清债公司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对恋爱期间本身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透露表现赞成。经结算,安某为侯某开销共计4万元。侯某认可并向安某出具欠条一张,注解年底还清。但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侯某未向安某付出任何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清债安某举示了付出宝的消耗记录,证实本身在与侯某恋爱期间为对方多次购买物品。
两人分手后,安某与侯某对恋爱期间的账务进行结算,被告侯某也在双方结算的基础上出具欠条,可见双方认可该笔款项并非赠与。侯某辩称,本身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定,该欠条未违背法律规定,正当有用,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任务。被告侯某给安某出具欠条后,未按时还款的举动已经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安某欠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