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概述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许诺和法律规定执行其给付的举动。履行与给付、清偿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不同的含义。给付指债的标的而言,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举动,具有抽象和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执行给付的举动,即债务人实施债的内容所要求的特定举动,具有详细和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结果,通常在债的清除缘故原由的意义上使用。这三个概念均与债务人的举动有关,故可以通用,本书不作严酷区分。
债的履行是整个债法的核心。债权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之处,即在于其实现不能仅靠权利人自身的举动,而必须依靠于任务人的举动,即履行。履行是债的归宿。债的保全与担保、债务不履行的援助等制度,皆服务于债的履行这一终极目的,而债的履行制度完美与否,直接影响到债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到债权转让制度的服从。
二、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履行的基本准则,具有下列功能:
第一,引导功能。在诠释与适用债的履行规则时,应当考虑债的履行原则。
第二,增补功能。在债的履行规则不明确或不存在债的履行规则时,可直接适用债的履行原则。
第三,修正功能。在债的履行规则详细适用于个案而发生违背公平公理的效果时,可依据债的履行原则修正、调整履行规则,以谋求较为合理的效果。
债的履行原则具有如下特征:其性子属于强行法,当事人不得变通或排除适用。此与债的履行规则重要属于任意法显明不同。
债的履行原则种类如何,学说上有不同观点。下列原则为各国法所公认:
(一)周全履行原则
债务人应按债的内容周全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债的内容是指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债的统统事项,包括债的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体例、履行费用等,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与其中任何一项相背离,即构成广义上的债务不履行。
(二)诚实名誉原则
诚实名誉原则最初在债法中占有统治地位,厥后扩及于民法的悉数领域。瑞士、日本及我国先后将之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但诚实名誉原则重要适用领域仍为债法,且重心又在于债的履行。在私法上并不一样平常性地认可诚实名誉原则的通俗法系诸国,也多将诚实名誉原则确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债法领域的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亦普遍明定该原则的基本原则之地位。
[5]诚实名誉原则除具有间接适勤奋能外,还派生出告知、照顾、保密等附随任务。附随任务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债务人违背附随任务致债权人受损害的,同样构成债务不履行,答允担赔偿责任。但附随任务不可单独请求履行,因附随任务仅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承担辅助主任务履行的功能,其内容一样平常是债务人的某种举动,且与特定债务人密切相干,由其他人履行并无助于债权的实现,故难以强制履行。此即附随任务附随性之所在。
(三)协作履行原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有理由期待债权人的协作,债权人亦应当提供协作,包括提供履行条件、帮忙办理特定手续等。协作任务同样派生于诚实名誉原则,但其规范对象为债权人,正与附随任务相反。因此新近的国际示范法均对其作出自力规定。[6]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所负的给付任务大多为积极的举动任务,通常情况下,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受领)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既为权利,债权人当然可以不利用。但在很多情形,债务人的给付必要债权人的帮忙,否则不能完成,甚至无法履行债务。如不能完成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便不能清除。因此,使债权人负担帮忙任务、实施帮忙举动,从而使债务人完成债务的履行,更吻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帮忙履行的任务与债务人的给付任务有质的区别。此种任务履行的直接结果,是使债务人能够实施和完成债务履行;其最终结果,则是使债权人本身取得给付利益。因此,此种任务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债权人为实现本身的利益所负担的任务。
三、债的履行规则
债的履行规则属于任意法,即增补性规则(default rule),仅在当事人未约定债的内容又未能达成增补协议、且依交易风俗仍不能确准时,方可适用。
债的履行规则,包括有关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体例、履行费用、替换履行、履行抵充等规则。债的履行,从债的清除角度而言,为债的最通常的清除事由。有关债的履行规则,各国立法方式不尽雷同,或集中规定于债之给付一章,或集中规定于债之清除一章,或分散规定于债之给付、债之清除等章。考虑到系统简洁的必要,本书将债的履行规则集中置于本部分予以论述。
(一)履行的主体:履行人
1.债务人及履行辅助人
履行人,又称清偿人,通常情况下为债务人,但不限于债务人。除有例外情形之外,债务人无须亲自履行,而可由受雇人或代理人、受托人等履行除氧器余汽回收,后者称为履行辅助人。履行辅助人的举动视同债务人本身的举动,由债务人负责。因此履行辅助人的履行,并非所谓的第三人履行。所谓例外情形,是指依债务的性子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例如讲座教授的授课任务、特聘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不作为债务等。
2.一样平常的第三人
债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履行,无非在于使债权人知足利益。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知足利益,同时又舛错债务人造成不利,原则上第三人的履行应为有用。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的缘故原由多种多样。第三人履行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就各详细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履行时,履行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非以赠与为目的的,可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非以赠与为目的的履行,有可能对债务人造成不利。例如第三人因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致使债务人本来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无法对该第三人主张。如债务人认为第三人履行对本身不利,可提出贰言,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该第三人的履行;但如债权人不予拒绝而仍然受领,则第三人的履行仍属有用。在债务人提出贰言后,第三人仍代为履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予以赔偿。
债务原则上可由第三人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当事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
(2)依债的性子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此例外情形与上述履行辅助人的例外情形雷同。但如债权人赞成由第三人履行,自答应许。
(3)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有贰言并为债权人拒绝的。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有贰言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生产流水线,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此乃债的相对性使然,也是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债务承担之处。
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位清偿)
债务原则上可由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因与履行有无利害关系而有所不同:(1) 债务人对一样平常第三人履行有贰言,且债权人拒绝受领的,第三人不得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时,即使债务人有贰言,债权人也不得拒绝受领,否则构成债权人迟延。(2) 一样平常第三人履行后,只能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后,可代位利用债权人的债权,以确保求偿权。因此利害关系人的履行,称为代位履行。
代位履行,又称为代位清偿、清偿代位,是指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清偿债务而对债务人有求偿权时,为增强求偿权的效力,在其履行的限度内可以代位利用债权人的权利的制度。所谓对履行有利害关系,是指因代债务人履行而取得利益或者解除负担。例如,保证人为清除保证责任而履行;以本身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抵押的人为清除抵押权而履行;抵押权顺位在后的人为使本身的抵押权顺位提前而向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履行;无担保权的债权人向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履行;合伙人履行合伙的债务;受让人为涤除受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而代出让人履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履行债务的,是履行本身的债务,而非履行他人的债务——尽管两者可发生类似的法律结果。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不仅对债权人有利,且对该第三人本身也有利,更可以简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为的履行,债务人纵有贰言,债权人也不得拒绝受领,否则即构成债权人迟延。
代位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即发生法定转移,第三人并可利用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而单纯享有求偿权时,则无从利用债权的从权利,故代位权对求偿权具有增强与保障的服从,此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与代位权无异。代位利用债权人权利的,准用债权转让中关于关照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不受影响的规定。
(二)履行的主体:受领权人
履行必须向有受领权的人提出,而且经过有受领权人受领,才能发生清除债务的效力。所谓有受领权人,包括:
1.债权人
债权人当然有受领履行的权利,是最紧张的受领权人。债务人的履行,一经债权人受领,债的关系便当然归于清除。但在下列情形,债权人不得受领履行:
(1)债权已经出质的。债权人的债权如已经出质给他人的,则其受领履行的权利便受限定,非经质权人的赞成,不得受领,否则将使质权落空,由于一旦履行,债权即归于清除,质权亦将不复存在。
(2)债权已被强制实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如被法院强制实行,则实行法院应依职权禁止其受领,并禁止债务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即丧失处分权,不得为有用的受领。
(4)债权人已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即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法诠释》第20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丧失受领资格。
2.其他受领权人
债权人以外的受领权人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表见代理人、债权人的受托人、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人、表见受领权人。
表见受领权人即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或者持有有用的债权凭证的人,法律将此类人视为有受领权人。债务人对其所作履行有用,但债务人已知或者因过失而不知其无权受领的除外。该规则旨在珍爱善意债务人的相信利益。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或者持有有用的债权凭证的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时,债务人难以判断其是否确实为真正的债权人。
若不赋予债权人签名的收据或有用的债权凭证以表面珍爱效力,将迫使债务人在面对收据或凭证持有人时不敢随意履行,而须待现实查清持有人身份后方敢履行西安人事考试,由此必然损害交易服从,增大债务人的成本,且确定持有人的真实身份每每并非易事,债务人完全可能因耽于调查确认而陷入迟延履行。故而法律为珍爱交易安全,特设该规定以珍爱债务人。但债务人已知或者因过失而不知持有人无权受领的百度seo,已构成恶意,法律自无分外珍爱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