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吗? 这里有一些例子可以帮助你理解为什么:
【分歧】
本案中,债权人唐某有没有权力直接以债务人谢某遗产继承人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看法觉得,现在唐某还不能告状谢某继承人,需求待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已到,谢某继承人仍没有还款,那么唐某则才能以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种看法觉得,就算还款刻日已到,唐某也不能以谢某继承人为被告还款,由于借条是谢某出具的,依据相对性原则,主体已变,故唐某不能直接起诉谢某继承人还款。第三种看法觉得,唐某能够直接状告借款人谢某的继承人,由于谢某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谢某继承人的继承与唐某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看法,唐某今朝就能直接以谢某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某继承人偿还谢某所欠之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没到期,债权人可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分析了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在适用法律方面,虽然谢某死亡时债务未到期,但谢某作为债务人已死亡,要求谢某,履行对白条义务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如果谢某作为当事人的死亡导致借记单的存在已经无意义,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不能在法律适用中被选择,也就是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适用。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如果依然按照欠条中规定的时间,那么如何处理遗产呢?第一,先继承将使债权人更难以实现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取存款将导致额外费用。本案中,谢某殒命后,谢某继承人以借款人并不是自己为由谢绝还款,此时讨债人唐某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其次,唐某与谢某继承人之间就承继与归还债权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间接利弊关系,决定了唐某能以谢某继承人为被告进行起诉。按照“继承法”,债务人死亡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时,遗产自然属于继承人,遗产是债务人,即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财产。由于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清偿,债权和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从这些财产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殒命开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由于当事人在法律中有直接利益,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继承人 所以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因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之前,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分割完毕,则应当在他们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按比例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