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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期限

因为人们做生意做得越来越好,人们为了更好交易,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双方都有担保人尤为重要,担保也使经济活动得以妥善维持。那么一般担保和责任担保的期限是什么呢?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欠债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保证人担保是否享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尚未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执行法律属性依然没有债务前履行,欠债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债务的债务人规定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讨债人可以要求欠债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承偌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期限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25条“担保法”保证人和讨债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其保证时间为债务保证期满六个月起。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到达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讨债人对欠债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讨债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限制适用规定中断的规定。

担保期限由担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般保证的话,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起6个月..

2,属于连带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从这一时期的主要债务到期之日起承担六个月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期限和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你可以参考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名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规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有连带责任。讨债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第十六条模式保证是: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欠债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主力合约债务的到期规定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担保的规定,自履行本金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担保期限。第二条连带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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