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王泉辞去公职,凭借与一些工程公司的良好关系,做起了包工头,分包到的项目虽不多,但还挺实惠,很快买了新房,配了新车,当然做生意的胆量也就越来越大。 2003年,王泉接到一个大订单,承包某建筑公司下面8000万元的工程,只是有个额外条件,需事先垫资1000万元,王泉想想,觉得这么大的工程,利润又不低,狠狠心,开始干了。 然而,垫资款快用完时,对方便派律师过来谈,说公司现金吃紧,问王泉可不可以采用向原料商赊购的方式进料,先施工,等公司周转过来,费用一定支付,当然还把合同总价款给王泉提高了10%。 王泉想,如果这种方式行得通,也还可以,不就是卖自己的信用嘛,就值800万元。这么好的事儿哪有不要的。于是,王泉又开始试着以自己的名义向材料商赊购,果然由于自己生意越做越大,业内也有了信誉,王泉轻而易举地就把工程所需的原料全部赊购回来。 半年之后,工程仍在进行中,然而东窗事发。因为该项目涉嫌违规用地被查处,工程被迫停工。没办法,王泉只好找到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前期垫付款、赊购合同款及相关的违约费用。嘈杂混乱的建筑公司内,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管事儿的,对方却说:“开发商自始至终也没付自己钱,所以自己没钱。” 王泉抱着一线希望找到开发商,希望开发商多少给予体恤,把成本拿回来,然而,开发商却说:“我们早就向该建筑公司支付了70%的合同款,剩余尾款是在工程完工之后给的。” 被踢皮球的王泉不得不返回建筑公司,这时管事儿的人(建筑公司的大股东)早就不在了,剩下一个行政秘书应付他,自然是不置可否。 王泉急了,他找到开调查公司的朋友刘峰说,“这事儿交给你了,帮我查清楚,我死也得死个明白。” 一个月后,刘峰拿着调查结果来找王泉,王泉傻眼了。 原来,该建筑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虽然确实收了开发商的70%货款,但该货款早被建筑公司投资设立了“丁公司”,而“丁公司”因经营不善也已在破产边缘。查到建筑公司的投资人,分别是“乙公司”和“丙公司”,两个公司的大股东又都是“甲公司”,“甲公司”的大股东叫张朋,占98%的股权。 “这么乱的关系,看来想死个明白也不容易了。”王泉有点气急败坏。 “你先别急,问题就出在这复杂上。”刘峰摆出一副势在必得的样子。“我后来发现,这几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都是张朋,他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实际都是空头公司,实际上不做任何业务,只起隐蔽作用,建筑公司只可以接单,甚至还拿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资质,但它接单后并不自己做,而是分包出去,由分包商垫资完成,而自己收受的合同款却都原封不动地打到‘丁公司’,‘丁公司’的业务自始至终都在赔钱,好像做事儿从不考虑成本。” “以我的估计,‘丁公司’是张朋的洗钱工具,好把工程款洗到他个人的腰包里。”刘峰得出了结论。 “我明白了,罪魁祸首是张朋。但我的直接合同方是该建筑公司,它是有限责任,我怎么才能起诉到张朋?所谓‘洗钱问题’毕竟是你的估计嘛。”王泉显然是豁然开朗,但并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这就是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英明了,早在数年前他们就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如果有人恶意利用法人身份,以达到为个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目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越过该法人,直接向该法人的股东自然人进行追偿。涉及严重欺诈行为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噢!”王泉如释重负,“那我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这样可能会快些。”刘峰建议。 王泉按照刘峰的建议不但追回了欠款,还获得了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