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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在王斌余案、阿星案等个案件中,法律的裁决屡屡遭受质疑,引发争议,法律的正义被情感、民意打上问号   新闻背景   农民工王斌余在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媒体和舆论,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呼吁拯救王斌余,要求刀下留人。   争论焦点   正方 王斌余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且这四人并非拖欠工资的工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理应判处死刑   反方 从法律上来说,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节,这是刑法规定的减刑情节;从刑罚的社会背景来看,王在生活陷入困境而寻求法律帮助无力、讨债未果反遭羞辱的情况下杀人,应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应该判处死刑   声音   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可我并没有偷。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王斌余   王斌余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之后,没有受到一致的谴责,反倒成为舆论同情亦或是理性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王斌余有杀人的动机,并且杀死了四个人,死刑是毫无疑问的;还有很多人反对判处王死刑。法与情交织、不同正义观念的冲突,在这个案件中突出的体现出来。   赞成判处死刑的观点:   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苏旭静认为:“虽然同情王斌余的遭遇,但是,违反了法律,就需要予以惩处,否则,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辛普森案的法官说了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全世界人都看见辛普森手上的血,但是法律没有看见’,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平。但是,他展示了法律的严谨和尊严,法律不能凭感情用事,他尊重在法律视角下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严肃的认定,法律的尊严和可信程度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同样,在王斌余案中,全世界人也许都能看到他的无奈,但是从个案来说,所说明的是,他杀了人,是故意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标准。”   用北大刑法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系韩哲老师的话来说:“遗憾不是这个案件的审理能解决的,那是一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的哲学问题。”   “也许法治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冲突过程,没有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的饮鸩赴死,哪有今天经典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苏旭静反问记者。   一位律师认为,“在这个案子中,王斌余杀了四个人,这四个人也是民工,而不是工头,而在王追杀工头未果而返,又将四人重新捅了一遍,从这一点看,甚至可以说得上作案手段残忍,而这一点在量刑上来说,是属于加重情节的。反对死刑的人更多的从民工弱势地位来看的,如果他们真正看到整个案件的结局,就不会这样认为了。”而网上关于“王斌余毕竟是连杀四人的凶手,不枪毙他就无法体现中国法律的威严”,的观点非常之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从小一点的范围看,刑法对于故意杀人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必须遵守;而从大一点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他是民工,他值得同情而法外开恩,那是不是说所有的民工都有这种杀人而法外开恩的机会?果真如此的话,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如何保障?韩哲表示了这种担忧。   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   据报道,当时吴华他们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有很多网友认为,尽管王斌余杀的不是工头本人,但是实际上,其他人充当了王的帮凶。而在王的《自白》(据新华网)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也可以看到,吴华是和工头“一伙”的。   在这种观点之下,他们认为�>页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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