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司法诠释(二〉》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主张权利的网站优化排名,应当按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题目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成都人事考试中心,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借贷纠纷案中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照旧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诠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假如一方有证据足以证实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任务等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由一方小我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小我负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但以躲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成,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任务的亲朋所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运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4)其他应由小我承担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