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假如一方婚前所欠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诠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后,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现实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婚前所欠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实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小我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向婚后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判断一方婚前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必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