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利用主体
1、大陆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偏重珍爱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缘故原由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a.因庞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因下列缘故原由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2、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因庞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悖于设置撤销权的立法目的。由于设置撤销权的重要立法目的是为了珍爱受损害方的权利,同时根据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设置也要尊重受损害方的意愿。受损害方可以从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出发,申请撤销;也可以摒弃权利或利益而不申请撤销。假如说将撤销权也赋于另一方,如许偶然显然会违反受损害方的意愿,无异于又将其意志强加于受损害方。况且偶然主张撤销,对受损害方可能更为不利。因此,在完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时,对于因庞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网站关键词优化,也应规定受损害方或有瑕疵意思透露表现的一方享有撤销权。详细而言,对于因庞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方享有撤销权;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利用体例
1、一种观点认为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利用,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本身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利用,不肯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体例。假如撤销权人自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透露表现,而对方未透露表现贰言,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假如对撤销题目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由于合同撤销权在性子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利用,为撤销权人单方的举动,无须相对人透露表现赞成。
2、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利用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