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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真实证据谨防弄虚作假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是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还是审查机关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而提供证据有需要一定的期限,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诉讼是不是就将以失败告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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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名词新证据的意思。举证是有一定的举证期限的,这对当事人来说很重要,这个期限之内需要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来帮助自己在诉讼期间的观点得到支持。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举证,很可能被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所以一般当事人在无法于规定期限内举证而申请延期举证。在举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所提交上来的证据被称为新证据。

举例说明:广州的贾先生与彭先生发生债务纠纷,贾先生一直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并不能找到借款的直接有效的证据。一审结束后,贾先生找到了多年前的一位在借款现场的证人,于是新的证据出现了,为贾先生的案件审理带来了新的转机。

有人说这个新证据不能是假的吧?当然,真假自有定论,法院的认定有其标准。申诉人的新证据提交是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争取和保护,对检查机关同时也是一种生效判决的考验。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证据情形分为一审程序中的和二审程序中的。一般情况下在一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才提交自己新发现的对案件有关的证据会被认定为新证据。像贾先生这种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知道证人还健在的消息,从而提交证据会被认定为新证据。也就是举证期过了才知道证据的存在。另一种就是证据在那里,而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其可以作为证据的重要价值。其实新证据的认定是客观的,只要把握好这个认定标准,相信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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