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回到万恶的旧社会,那时还不起债的穷人都会被地主抓去家中的女儿,给债主当丫鬟,偿还债务。当然现今的社会再不会是那样的情况。但是这种近似劳务抵债的行为还是存在的。但不是说是一种不和法规的行为,是有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一种债务纠纷解决方案,并且对债务人有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四川的大刚,为人忠厚老实,因为母亲病重借了不少外债,当债主要上门来,家庭实在困难的大刚也无能为力,只能扔下老母亲四处躲债。当债主将大刚告上了法庭,面对大刚的的生活局面,法院也没办法对其强制执行,因为实在已经没有什么可以进行执行的,大刚的家可谓家徒四壁,能为母亲看病凑钱的各种家具统统卖了。
经过法院的调解,债务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那就是让大刚劳务抵债。因为大刚的本行是木匠,正好债权人是一家木器工厂的老板,这样大刚到债权人的单位去打工,用工资来偿还债务。
你要问,那不还是和旧社会一样吗?不是的,首先这种劳务抵债是双方自愿的,没有逼迫的成分。其次,即使在债权人工厂工作,用工资抵扣债务,其实还是能有生活保障的,不但可以管吃住,还可以把每月的基本生活费发给债务人,毕竟债务人也是要生活的。
劳务抵债只适用于债务人真正的生活困难情况,且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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