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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担保性质,有“预付款”的功能,但当合约出现问题时,当事双方都必须承担责任。然而订金和定金虽然读音虽然一样,但意义却有很大的不同。定金在法律上是具备担保性质的,意在保护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双方需对定金的各个方面在书面上约定好,再行签约。若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债务,不能要求债权人退还定金;相反的若债权人违约定金将作为价款或由债务人收回。

订金和定金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若提交的为订金,无论双方谁违约,卖家都需退还订金。而定金,当卖家违约时,需赔偿买家双倍定金;而买家违约时,卖家无需退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性质规定,在书面上也只有预订,预付款的功能。但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性质规定的,定金是指双方根据法律和双方的需求,在确保合约正常执行的基础上所做的约定,由一方在合约签订后执行前,按照低于所付款20%的比例,预付给对方,具有担保性质,意在保护债权人,督促债务人。

定金在法律上根据不太的性质可以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在《合同法》中是作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合约的作用,性质为违约定金;在《担保法》中是担保债。定金有以下两个作用:双方需对定金的各个方面在书面上约定好,再行签约。若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债务,不能要求债权人退还定金;相反的若债权人违约定金将作为价款或由债务人收回。第一,若有一方不能履行合约,若买家违约,不能要求卖家退还定金;相反的若卖家违约,需双倍赔偿。第二,合约正常执行时,定金将作为价款或由买家收回。

对订金等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担保性质的,我国法院都是不提倡的。而且法院在《担保法》中,对定金的各种性质和适用范围也做出来详细的解释,包括成约定金、订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对订金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及规范的担保形式,只是单方面的交付方给接受方的保证。如果交付方违约,接受方可以以各种形式扣押订金,而接受方违约,需退还订金,没有双倍赔偿。

总而言之,定金与订金从法律角度来说有3个区别:第一,订金无担保性质而定金有;第二,定金的数额是不能超过所付款的20%的,而订金没有限制;第三,交付订金和交付定金的协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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