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我们上海收债公司兆龙商务的收债团队接待一位女客户,案情如下:
这起债务的纠纷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与张太太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的将他们共同名下的一处房产归于张太太。但是因为这所房产正在进行贷款期间,所以产权的名字还是双方。
事隔四年张先生因为向金先生借款,未能及时偿还,被金先生告上了法院,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这样包括属于张太太的那所房产在内的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
咨询清债公司团队收债律师王光宇后,我们收债公司确定以下方案:
首先要另案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权利,其次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这里张太太有个致命的伤,被查封房产未进行产权变更。债权人对张太太没有追究债务偿还的义务,这是在离婚后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动产即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做了分配,但是没有进行变更手续,离婚后一方的债务纠纷发生,仍然可以将原房产权的归属作为查封的财产。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配不能影响对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产权进行限制。
最终,在我们上海收债公司兆龙商务的调解下,债权人放弃了对本属于张太太的房产的财产保全,但是张太太也着实受惊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