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战舰》编辑了解到,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系福州台江区某网借贷公司员工,因被害人郑某向该公司贷款逾期未还而向被害人郑某追讨。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乘坐被告人韩锦某驾驶车牌为苏E×××××小车前往连江县找郑某讨要欠款。当日被害人郑某因车祸在连江县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王战某等人找被害人郑某讨债未果遂将被害人郑某从住院部11楼带往1楼停车场,准备带其上车前往福州某借贷公司时,被被害人郑某家属阻拦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批评制止,之后三被告人同意被害人郑某留院治疗,由其家属回家凑钱,三被告人继续在医院看守被害人郑某。次日5时许,被告人王战某因怀疑被害人郑某将合同偷走,遂叫醒被害人郑某并对其进行殴打。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把被害人郑某叫到住院部11楼楼梯口,被告人王战某用手中矿泉水瓶殴打被害人郑某头部、脖子,并把被害人郑某手机摔在地上。同日8时许,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在住院部11楼护士站对面,对被害人郑某实施殴打、恐吓,并对上前制止的被害人郑某母亲董某进行殴打。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董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史海战舰》编辑了解到,另查明,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对被害人郑某、董某进行殴打时,引起病人围堵在走廊围观。因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的行为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连江县医院护士、保安对三被告人进行劝阻未果,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三人带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锦某驾驶的苏E×××××小车后备厢内查获特快超能胶一瓶、喷漆一瓶、透明胶二卷、玻璃胶一瓶、扩音器一部及客户借贷信息材料五十份,并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光盘、谅解书、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郑某、董某陈述,证人张某、陈某、林某、黄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史海战舰》编辑了解到,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因债务纠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礼某、韩锦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战某可以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三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继续留在现场是实施犯罪行为而非等待抓捕,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故辩护人该节辩护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程礼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韩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扣押在案的特快超能胶一瓶、喷漆一瓶、透明胶二卷、玻璃胶一瓶、扩音器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客户借贷信息材料五十份,予以返还给被告人王战某。
《史海战舰》编辑在这里想说,要债可以,但是不要打人啊,人家还车祸住院呢,就这样暴力讨债。另外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便找一些网贷公司借钱,很多都是高利贷,暴力讨债,一旦借钱,后面将陷入危险之中。
《史海战舰》编辑了解到,另查明,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对被害人郑某、董某进行殴打时,引起病人围堵在走廊围观。因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的行为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连江县医院护士、保安对三被告人进行劝阻未果,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三人带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锦某驾驶的苏E×××××小车后备厢内查获特快超能胶一瓶、喷漆一瓶、透明胶二卷、玻璃胶一瓶、扩音器一部及客户借贷信息材料五十份,并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光盘、谅解书、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郑某、董某陈述,证人张某、陈某、林某、黄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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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王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程礼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韩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扣押在案的特快超能胶一瓶、喷漆一瓶、透明胶二卷、玻璃胶一瓶、扩音器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客户借贷信息材料五十份,予以返还给被告人王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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