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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申请赔偿有哪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上述规定说明,申请赔偿的复议实际上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赔偿请求人在单独请求赔偿时,与赔偿义务机关达不成协议然后申请复议;其二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即在申请复议时,于申请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违法或予以撤销、变更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同时,请求赔偿。对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在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时,请求人可以申请赔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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