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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保证人讨债?

前文关于债的担保中,我们已经涉及保证的问题,这里我们着重介绍针对不同的保证人,债权人有哪些不同的权利以及讨债人应该采用哪些不同的方案。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保证人可以作五种分类,下面我们以五种分类为线索说一说向各种保证人讨债的问题:

(一)根据产生的依据,保证人可分为法定的保证人和约定的保证人。法定的保证人产生于法定保证,由于法定保证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因此,向法定的保证人讨债,讨债人只要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为武器、以人民法院作靠山来要求或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一殿情况下讨债皆会奏效,约定的保证人产生于约定保证,约定保证是由当事人自协商的保证,它是保证的主要形式,因此,我们所讲的保证,主要是指约定的保证人,向约定的保证人讨债,讨债人关键应当注意两点:(1)按约定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义务,倘若约定条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那么,以法律有关规定为准。(2)约定保证三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由三个合同之债构成,第一个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即主合同;第二个合同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第三个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后两个合同为从合同。主、从合同的性质和关系决定了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变更解除和终止。这就是说,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有所变更并影响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时,讨债人只能依变更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义务;当主合同解除时,讨债人就只能让保证人履行因主合同解除而所应承担的义务;当主合同终止时,意味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消灭,那么,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亦终止,讨债人的任务也就终止

(二)根据承担的责任,保证人可分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起负连带责任,这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债权人报失,债权人既可直接向债务人追讨,也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无须分孰先孰后。比如,某专业户甲山某个体户乙作保与某企业丙签订了负连带责任的借款合同,合同到期甲没有履行其债务,债权人丙既可向债务人甲追讨债务,又可向保证人乙追讨债务。连带责任的保证大大减弱了债权人的风险,讨债人可以先于向保证人而向债务人讨债,也可以先于向债务人而向保证人讨债,看哪一种方式对债权人有利就采用哪一种方式。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确实元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债务责任,若债务人有能力清偿使务面不清偿,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比如,上述属一民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在签订时规定保证人负补充责任,那么,债权人某企业丙首先就只能向债务人某专业户甲追讨使务,只有当甲的财产的确无法偿还借款,并且计使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能请到证人证明这一点后,才有权利向保证天某个体户乙追讨债务。向不同责任的保证人讨债,讨使人有一个关键值得注意:明确讨债对象属于是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还是员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即是明确保证人承担贵任的,有关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合同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合同执行,但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我国《经济合同》定,深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此,凡属于经济合同暗的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均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不一定非先向债务人索取清后我保证人,如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且保证合同又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补充责任的,当债务人届时不程行债务,使权人或讨债人就应及时地、积极地向债务人追讨,不要认为有保证人作保就可以高枕无忧,这是因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往往以在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讨债人却急于行使债务担保权利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按规定履行合同时,及时地行使债权追讨债务,那么,即使开始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到后来因种种原因丧失偿债能力,保证人也不得不履行补充责任。

(三)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保证人可分为代为履行的保证人和赔偿报失的保证人。所请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比如,某甲向某乙借钱3000元,由某丙作代为程行的保证人,如果某甲无偿还能力或者躲债不还,债权人某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某丙代为履行债务。值得指出的是,代为履行有周限性,比如,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使用代为程行方式,演员不履行演出合同,保证人不可能代为履行责任;又如,《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中的保证人只负偿责任,那么,尽管有的当事人在经济合同里规定保证人负代为程行的责任,亦属违背法律的规定,讨债人不可要求保证人负代为程行的责任,而只能让保证人负赔偿责任,所请柱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经济报失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乡与某蔬菜站签订蔬菜产销合同,某蔬菜站的保证人为某市蔬菜公司,后来,某蔬某站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给某乡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该蔬菜站无力偿还债务,某乡讨债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某市蔬菜公司赔偿损失。

(四)根据承担责任的范围,保证人可分为无限保证人和有限保证人。无限保证人负无限保证的责任,无限保证(全部保证)包括以下各项:主债务之全部,主值务所生的法定或约定利息,因不履行主债务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主债务所致的财产损失。这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约时,无限保证人要承担上述各项债务。有限保证人负有限的责任,有限保证(部分保证)是按合同规定而作的有限制的保证,比如,合同规定被保证人不履约保证人赔偿违约金,那么,保证人就只对赔偿违约金作保,至于主债务或其他债务一概不负责。关于无限保证,债权人得注意:(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或者约定得不明确,法律又无另外规定的,推定保证人负无限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但所增加的债务如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根据数量的多寡,保证人可分为单个保证人和共同保证人。单个保证人产生于一人保证,一人保证是由一人(公民或法人)作担保的保证。对于讨债人说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单个保证人就是讨债对象,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共同保证人情形就要复杂些。共同保证人产生于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由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作担保的保证。共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1)按份额负保证责任,即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时,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比如,某个体工商户甲请某个体工商户乙、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丙和某企业丁共同作保与某毛巾床单厂签订合同,代销产品,合同规定各保证人按三分之一份额负保证责任。甲没有履行合同造成毛中床单厂3000元经济损失,甲又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就由乙、丙、丁三个保证人各负责赔偿1000元。(2)负连带保证责任,即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各个保证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偿清债务。比如上述例子中合同规定保证人乙、丙、丁负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某毛巾床单厂就可以向三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其损失3000元。另外,讨债人还应注意:在共同保证中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分类阐述各种保证人的责任及向他们讨债的方式方法,是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其实,在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同一保证人可能具有几种属性,比如,作有限保证负补充责任的约定保证人,就三种属性集于一身,讨债人在向他讨债吋就应该弄清楚他所承担的各种义务,然后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讨债。

最后,再强调一下,即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债权人不要认为总之可以找保证人作保就不积极向债务人讨债。否则,主合同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亦随之过诉讼时效,此时,债权人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面丧失请求权,既不能依靠法律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也不能依靠法律强制保证人负保证责任。

第四节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讨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民法通则》把它们归属于公民类,与法人相区别,但是它们与一般公民又有所不同。一般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个体工商户具有从事商品经营的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个人合伙属于公民伙进行经济活动的团体,为此,法律界有人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准法人”,称个人合伙为“半法人”。

由于它们三者有上述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活动权利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它们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与公民或法人不尽相同,我们就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向它们讨债应具备的知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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