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经过审理,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既可以维持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予以变更。只有在复议机关撒销和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才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仅就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部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对于由最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损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