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方能打狗,捉贼必须断其后路。催款中也可套用此法,抓住债务人的把柄,何愁他不会乖乖就范?
“关门捉贼”催款方法的关键是“关门”,即设置一个圈套,引“鱼儿”上钩,然后迫使他不得不立即还债。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外看合法经营、暗地搞坑蒙拐骗的企业,在开业的半年之内,就已有两次工商部门登门调查“跳楼货”的记录,但由于无苦主投诉,终是不了了之。其刘姓个体户是苦主之一,他三个月前销了4万余元的货物给该公司,至今分文未得,被迫关了店铺,整日为催款奔走。他不想去投诉,也不想打官司,只想寻机抓住狐狸尾巴,实现债权。机会终于来了,这天他得到消息,该商贸公司又抓到一条大鱼:省外某无线电厂与之签了一个购销收录机的合同,货款总值13.5万元,预付定金0.5万,余款到货后1月内付清。现在对方已经发货在途中了。刘某断定这是一起新的骗局,遂找上门去要求对方立即偿付欠款4.05万元,否则声称让这笔“生意”泡汤。该公司经理情知刘某已是光杆一条,说到做到,就赶紧赔笑,说是这批货到手变卖后,一定先付你的。刘某不上这当,坚持要马上付清,不付清,哪怕少分钱都不走。经理怕货主赶来撞见,只好气急败坏地付清了刘某的货款,打发了事。
关门捉贼就是要千方百计设个圈套,抓住别人的把柄,拿着别人的短处,如此方能困住对手,让债务人不得不马上还债。这是一起典型的被人“拿短”而不得不付清债务的催款案例。就债务人而言,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能成为“短”的因素可能是债务的走私贩私、制黄贩黄、偷税漏税、坑蒙拐骗、聚众赌博、贪污盜窃、行贿受贿、谋财害命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致人损害、非法得利、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少斤扣两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个人隐私或其他一经揭露便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或事实。以债务人不可告人的“短”,用作债权人的催款武器,债务人护“短”就需以履行债务为代价,债权人的行为性质是“胁迫”,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不应该提倡的。若因此而形成债权人知情不报,或作伪证,债权人还须承担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关门捉贼的催款方法在于如何抓住债务人的弱点。只要债务人犯错误,债权人就有可乘之机,致使敌退我进。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债务,致债权人无力继续拓展,债权人不必留情面,只需乘胜追击,追回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