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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应收票据的财务处理?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凭据,是由债务人签发的在指定日期内由持票人(即签发人)承兑收回票面金额的书面证明。“应收票据”只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承兑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目前我国银行结算中采用的商业汇票是不带息票据。应收票据的核算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应收票据”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收到商业汇票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兑现或转让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款项的应收票据金额。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以票据的持有人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经背书后转让与银行,由银行按贴现利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就其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融通资金行为。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要承担由于背书行为负有的法律上的连带付款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有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债务(称为或有负债),假如汇票到期后仍不能兑付,背书贴现的企业有责任代付款人向银行兑付。

票据贴现的财务处理方法有两种:

(1) 通过“应收票据贴现”账户。对于贴现或转让的票据单独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作为“应收票据”的备抵科目,核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待贴现票据到期收回票款后,再将两个科目对冲转销。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贴现项目作为应收票据项目的抵减项目反映。

(2) 直接冲销已入账的应收票据在贴现或背书转让时直接冲销已入账的应收票据,并在当期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注明因贴现或转让商业汇票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

这两种处理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充分注意了或有负债问题,确认企业在贴现时所负有的法律上的连带付款责任。第二种方法不太科学,但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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