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外民事权益纠纷的协议管辖。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不同国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法院管辖的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向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争议,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协议,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所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般认为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及其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地点。
(3)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在我国法院作出裁判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