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种种原因,财产往往会流到第三人手中。如甲借物给乙,乙又将此物转给丙。再如,乙偷走甲之物后,又向丙销赃。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甲和丙虽没有债的关系,但基于所有权的绝对性(即任何不特定的主体都是所有人的义务人,都负有不侵犯所有人的所有权和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支配所有物的义务),所有人均可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在向第397三人追讨所有物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2.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若第三人合法占有所有人财产,所有人不得向其追讨。
3.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不法出让人将他人的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受让该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其受让物是非法所得因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按理,不法出让人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该不法出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转让财产行为本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法律为保障一定的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因而对商品流转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了特殊保护,承认善意第三人的受让行为为有效而因此取得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善意取得他人财产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善意取得人必须已经占有他人的动产。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因为所有权的发生以占有财产为前提;二是占有的财产只限于动产,也就说,善意取得的客体仅仅限于他人的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对它的确立和保护要强于动产(比如不动产所有权的发生和转移都得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如房子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同样的道理,所有权移转必须经过登记过户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善意受让财产的人在主观上必须没有过错,也就是说,财产受让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受让的财产是非法取得的。受让时有过错,则不能认为是善意取得,如明知对方出让的动产是偷来的或来路不明,为贪图便宜而买下等。③善意取得他人财产必须经过一定的转让程序,亦即经过一定的交易或赠与活动,若不是通过流通领域或赠与流转到第三人手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比如一小偷从药店偷得数瓶药被发现后,立即将赃物扔进医院药库,以隐匿罪证,医院占有该药在主观上虽也属善意,但该药不是通过流通领域为医院占有,故医院不能取得这几瓶药的所有权。④第三人必须从合法占有人(不是所有人)那里受让财产,或从非法占有人那里有偿取得财产。比如财产保管人将所保管的他人财产卖给或送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因此而取得该项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由不法转让人负责赔偿,而不能向善意取得人索要原物。再如,小偷或遗失物拾得人将偷得或拾得的财产卖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也因此而取得所有权;若小偷或遗失物拾得人将偷得或拾得的财产送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不能按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其财产应返还给所有人。上述四点同时具备时,才属于善意取得。
(4)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包括原物的天然孳息,如牛仔、猪仔、果子等生息物的生产物,以及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
(5)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恶意占有人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对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所有人的所有物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如为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原所有人可以不还。这里所指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
(6)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是不同概念,善意占有仅仅是占有他人财产而未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要承担返还义务)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因此而造成原物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事由而致占有物毁损,如因财产没保存好而毁损的,原所有人可就毁损部分向善意占有人索赔,但仅限于善意占有人所得利益的范围。再则,善意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对该项财产付出了必要的保管费用或有益的费用,均应由原物所有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