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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规定的进行诉讼行为的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一般都较长,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答辩期间为30日,不服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为30日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规定的送达方式。涉外送达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对侨居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也适用涉外送达的特别规定。一般采取以下几种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受送达人所在国同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又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一般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使领馆送达。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为前提,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是否允许邮寄送达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6个月期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在上述几种方式还不能送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可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或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为了保证受送达人能够得知公告内容,规定了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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