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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被烫伤,顾客无过错店方赔

[关键词]
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必要的防范措施
[基本案情]
某饭店为了招徕顾客,在大厅一角设有儿童玩乐区。某日,8岁的小强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该饭店的雅座用餐。席间,小强独自一人到玩乐区玩耍,小强的父母也未予陪伴。一会儿,小强的父母听到大厅的嘈杂声以及儿子的哭声,赶紧跑出来看,原来,小强在回雅座的时候,与一位端着汤盆的服务员发生了碰撞,结果,一盆滚烫的汤全泼在小强身上。后经法医鉴定,小强面部4%为Ⅱ度烫伤,属于十级伤残。小强父母向饭店索赔,由于协商不成,小强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是小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于小强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家长应起到监护责任。本案中家长对于小强在就餐期间的活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的责任,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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