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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霸王条款”,商店输官司

[关键词]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某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录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录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品牌录放机,说这种录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录放机学习英语。使用中发现,该录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看来,这台录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大不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相的民事责任。格5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就消费者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商店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由此可见,当消费者在该商店购买到伪劣产品,当然可以要求退换货物。商店不能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免除自己退货的责任。
[律师提醒]
生活中,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还是很多的,并不是全部无效。判断其是否有效,需要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分析。一般说来,这类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告示,如“本店盘点暂不营业”,这类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没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因而是有效的。另一类告示涉及到交易的内容,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这类告示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该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免除、减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的内容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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