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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第三人对此并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义务的,他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开成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运出,保管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债务人对此债务可以共益债务项目予以支付。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将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返还不当得利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进行这种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为维护和增加债务人财产,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而产生的后果,应作为共益债务。需要区别的是,并非管理人和相关人员所有行为造成损害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由于他们的行为有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分,只有他们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即债务人财产本身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债务人企业的厂房倒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的变压器防护不严致人被电击,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事故等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共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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