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违约责任的免责问题
地震可能会引起大量的合同违约,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1、迟延履行的责任 合同一方因地震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违约的那一部分责任,对于地震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地震可否债务免除 对于因地震造成合同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已经无法履行债务的,能否免除债务,值得研究。例如,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于未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灭失,开发商无法交付的,或者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买房人已经交付房款,并且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分期偿还合同的,因房屋已经灭失,买房人无法按期支付月供的,是否应当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呢?如果对这些问题分开而仅仅就买房人的债务免除问题进行讨论,则有可能提出无法履行就应当免除债务的意见。将这两个相似的问题一并进行研究,则更容易确定应当采用的规则。我认为,对此应当适当免除部分债务或者暂缓履行债务期限,待有条件履行时,再重新履行的办法,比较可行,而不是一律免除债务。应当看到的是,在买房人的房屋损坏后,即使是灭失,其仍然保留着土地使用权,仍然可以利用该土地重建建筑物供自己使用。因此,免除全部债务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