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企业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营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增强对企业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营业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条 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包括以下体例:
(一)以低于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
(三)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条 件,如延伸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偿还期限、延伸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伸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偿还期限并削减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本金或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体例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称的金额偿还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两项经济营业进行所得税处理,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贩卖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转换为资本体例进行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摒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营业中债权人对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等潍坊网页设计,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应当将重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计税成本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干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条 件进行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应当将重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未来的应收金额河北人事考试网,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营业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所得,假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 款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必要,并吻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至第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赞成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赞成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吻合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条 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 款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假如上海讨债公司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营业若干所得税题目的关照》(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自力企业之间营业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