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年”期间性子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利用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清除的法律结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停止和延伸的题目。“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由于《小我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间的中断、停止、 延伸题目,另一方面,假如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干规定相矛盾。
第二,以企业解散时为时间点,把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企业解散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刊出登记时间为准。在企业解散时,假如独资企业的上海讨债公司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上海讨债公司债务转化为天然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权利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珍爱,小我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即使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假如企业上海讨债公司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企业解散时,诉讼时效应当制止计算,转为计算除斥期间。在“五年”期间内网络营销公司,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经主张权利,“五年”期间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制度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