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六份,于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笔,均为原告写有借条自动化生产线,被告签字,共计26900元。原告向被告几经催要,被告一向拒不给付。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6900元。被告马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书写过任何借条,借条中除借款人处由被告本人签字之外,记载的内容、落款时间等均非被告书写,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网站开发,有在空白纸中演习书法签名的风俗,辩称原告在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9000元。经审理查明,本案六份借条中,落款2014年2月23日的该笔1500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被告外出务工,需生活费和路费。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合理付出,不予支撑;落款2014年2月16日的该笔2400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被告买电视机。原告虽主张被告所买的电视机并非离婚纠纷中涉及的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但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所借该笔借款所买电视机用于小我经营运动或其他小我事务。在本院生效的(2016)青2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中,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与该笔借条中载明的电视机价值符合。
因此,本院确认该笔借条中借款用途指向的电视即为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基于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已判决归原告所有,上海清债公司原告对该笔借款的主张不应再支撑;落款2014年4月26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原告不能证实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小我经营运动或其他小我事务,本院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付出,不予支撑;落款2014年4月26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该笔借款中,载明借款用于被告为其母亲治病所借,系用于小我事务。落款2014年10月5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该笔借款中,载明借款用于被告为其弟弟治病所借,系用于小我事务。落款2014年4月2日的该笔8000元借款,载明借款用途为被告维修双方共同居住房屋下水。
在本院生效的(2016)青2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清债双方共同居住房屋为被告小我财产。因此,该笔借款系被告用于小我事务。对于以上三笔被告用于小我事务的借款,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小我经营运动或用于其他小我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动,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情形。鉴于原告出借的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原、被告对该三笔借款合计18000是否全额偿还、按比例偿还并无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的一半。
本案中,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书写过任何借条,借条中除借款人处由被告本人签字之外,记载的内容、落款时间等均非被告书写,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在空白纸中演习书法签名的风俗,不排除原告在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
但在法律上来说,借条内容和落款时间是否为借款人书写,不影响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书面载体中,本人签字或捺印,具备其一,法律关系即成立。被告提出不排除原告在有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存在虚伪借款的抗辩。但在多份借条中,仅在下角处演习签名,其他位置均为空白。此中情形不吻合日常演习书法签名的风俗。且被告就此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夫妻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内,但每每在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要求偿还。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本身借钱的时候,务需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另外假如约定了还款期限则须细致诉讼时效题目,假如还款期限届满对方尚未偿还借款则必要另行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以防止日后离婚时候该部分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实现。如遇相干法律题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辽宁人事考试,专业律师会结合个案和证据情况综合分析,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