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假意协商,未诉先“藏”。在债权人吐露出想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时,债务人便找到债权人假意协商,稳住债权人。与此同时,将值钱的财产通过各种体例进行转移躲避,待“调解”不成,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保全和实行。
二是对抗保全,举家“外逃”。债权人起诉并申请保全之后,债务人在法院作出裁决或进入实行之前,对抗法院的保全,将查封的财产全部变卖、转移,然后举家外出百度排行,着落不明,待法院得知后已无从动手。
三是“声东击西”,此借彼存。这重要是一些涉及金融部门收贷的案件,被实行人在此银行借款,为隐蔽财产河北人事考试中心,存款则在另一银行。
四是“瞒天过海”,公款私存。体现在被实行人通过银行开立的对外账户每每是“空头账号”,而现实资金则以单位职工小我名义(一样平常为单位会计或出纳)在银行开户进行操作,公款私存躲避实行。
五是化整为零,多头开户。债务人为规避法院实行,将本身的存款存在多个银行网点,甚至借用、冒用亲友身份开立存款账户,增长了实行查证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