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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讲债权人打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打官司胜诉了却得不到判决的实际执行,都爱讲“打赢了官司输了钱”。为了更清楚的认识问题、正确对待问题,对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真正有所帮助,让他们少走弯路、不遭受损失或者少遭受损失,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叫做“打赢了官司输了钱”?

    我们在这里讲的“打赢了官司输了钱”,是指下列情况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支付了不少费用,结果希望追回的债款却不但没有追回来,反而又用出去一大笔钱,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打官司,有点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会产生以下费用:

    第一笔: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用。

    第二笔: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办案费用。

    第三笔:执行费及其它执行费用。

    第四笔:当事人为了打官司支出的交通费、和相关人吃喝费用、文书材料费、误工损失费、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全部加起来,在一个百万以上的经济案件中,也会占到百分之二三十,这就是几十万的损失。如果判决以后,虽然债权人或者其他权益人胜诉,如果债务人玩消失、或者没有可执行物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非法转移了财产逃避债务、或者其他情况的出现,以致《判决书》无法执行,那么,不但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的债款分文无归,反而因为打官司又再损失几十万,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如果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再决定追债措施时,就清醒、明智、正确的选择真正的全风险追债公司或者真正的全风险追债律师,那么就不会产生这样的损失。绝大多数债权款是可以全风险追回来的。就算追不回来,也绝不会让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产生一分钱损失。

    因此,客观的事实情况告诉我们,全风险追债,是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的正确首选,是避免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有效追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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