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担保债权人权益实现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地讲,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不自觉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项:
一,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权益)的承担。
二,利息(包括预付利息、进度利息、最后结付利息)的承担。
三,违约金(包括定额违约金、递进违约金)的承担。
四,损害赔偿金的承担。
五,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的承担。
在现实法治生活中,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其他诉讼费。(三)律师代理费用、律师报酬或者其他代理人的综合费用。(四)当事人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损失费。(五)证人的误工损失费、相关费用。(六)财产保全费。(七)上诉费。(八)申请执行费。(九)其他相关费用。
在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不明确、不具体,担保人就要对全部债务及其他损失承担责任。
在担保人还没有解除担保责任期间,如果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他人,担保人就会继续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担保人的责任还处于担保期间,债权人让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没有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就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相关内容或者权利、义务而未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也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只要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再无任何担保关系。债务人愿不愿履行债务、能不能履行债务都与担保人无关。
综上所述,总的来说,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担保人就应当全部承担。如果债务人能自己履行部分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人未满足债权要求的余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