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杨某某原为上海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原告上班途中遇车祸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该上海公司未如期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高额治疗费用无法进行医疗保险报销,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该案经过仲裁、一审支持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判决生效后,公司怠于执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部门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法院终结该次执行。
好一招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债权人遇到“老赖公司”只能认栽?
打着注销公司的旗子以逃避债务并非公司“护身符”,且看法院如何裁决:债权实现的落空,原告便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股东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恶意注销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对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涉及到公司恶意注销逃避诉讼的问题,何为恶意注销逃避诉讼?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已被注销的公司,因其一并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便不能以失去独立人格的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简言之,就是公司股东为了逃避诉讼,躲避到期债务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恶意注销公司,使债务与公司一并隐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
法律小贴士:若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形,不必恐慌。侵权行为‘零容忍’,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也作出相应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不同的阶段可采取不同的举措来维护自身利益:1.在诉讼前,公司恶意注销,权利人可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在执行阶段,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变更被执行人,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3.公司股东有能力执行且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联合其他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股东各方面出行和高消费,对股东以后开办新公司也将会产生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倘若不知道股东注销公司是否为恶意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该公司聘请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在此也呼吁各企业不要以身试法,审慎处理公司注销情形。恶意注销公司以期逃避债务的行为轻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则获刑,着实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