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的某企业将精密仪器租给一家工厂应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不巧在刚刚租用了一个月后,该厂的业务突然因为客户的原因终止了,于是该厂将仪器转往乐昌的分厂进行使用,谁想在运输途中这个精密仪器竟然人间蒸发了。于是马上一边寻找其踪迹,一边和仪器所有者南雄某企业协商。
因为精密仪器在这个企业只有一件,并且价格不菲,于是对于这种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在两个月时间内对精密仪器的下落进行查找,如果找不到或者损坏,该工厂照原价赔偿,并且支付三个月的租金。
在这里我们发现,在精密仪器出现状况后双方又针对这个状况协商补充了协议,这就是所谓的附条件合同,也就是说找到了精密仪器,那么双方较早之前所签订的一年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别无二话。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找到丢失的精密仪器,那么要按照精密仪器的价格进行赔偿,并且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因为该工厂已经使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在加上寻找精密仪器的限期两个月时间为三个月租赁时间。
附条件合同的要求必须是在事实基础上的,将要发生或者不会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现实条件,必须合法,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统一意见,并且与主合同不能具有相互矛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