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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上的“剥夺权利”

每个人都经历过被欠钱或者借钱给他人,在每一次的债务关系中不断的对诚信加以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同的瑕疵交往让人们对欠款不还的种种行为望而却步,无能为力。借与不借都成为一种困惑,还与不还都成为一种纠结。甚至对欠条上的约定都是噤若寒蝉。

    老王和张某一起合伙承包了一块鱼塘,每人出资5万,可是鱼苗刚刚长出模样,老王就一病不起,没法和张某共同经营鱼塘。这时老王的侄子成了老王的接班人,但是老王的资金无法撤出,侄子小王投资了一小部分先还给了老王,决定用老王的投资算作自己的投资,写下了欠条给老王。欠条上写下了所欠款项不用经过起诉,不计利息等条款。老王因为是自己的侄子也就不计较,也不担心小王还不上,所以也不会想到什么起诉的问题,欠条上签了字。谁想在鱼塘终于见到成果的时候,小王却花着鱼塘赚钱的分成,对老王还款的事情却一点动静也没有。等着治病的老王几次催款也不见回应。这下老王生气了,将侄子小王告上了法庭。小王认为老王违约了,在欠条上都约定了不起诉,怎么可以履行约定。老王更生气,觉得这是给自己下的套,当初就是不想还钱,故意约定不让起诉。

    法院接受了老王的诉讼,并做出判决:小王依照欠条偿还老王应得债款。条款中不起诉内容为无效。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国家赋予的,谁都没有权利将别人起诉权剥夺,即使是欠条上双方都得到了认可的约定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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