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二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那么相应要处理的事情会很多,毕竟在一起生活涉及到赡养,抚养,经济,财产分配,债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离婚债务解决的问题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会根据相关的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债务人夫妻间不论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只要都认可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夫妻双方有一人主动愿意承担债务的清还,那么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视为另一方不用履行还债义务。
其次依据民事审判的原则,债务人不告,且双方都有不举债或者双方都认为没有债务的情况下,会按照夫妻没有共同债务处理。
另外,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产生意见分歧时,例如,夫妻一方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不清楚债务的存在或是认为对方在债务的形成上属于虚构或是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处理意见则要看事实和证据。第一,在夫妻一方认为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包括购置结婚房屋,用品等,或一同经营生意等。)而另一方拿不出任何证据来否定这一说法,法院则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认为对方有虚构和恶意串通行为造假债务,应找到有力证据,否则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欠的债务,离婚后仍要共同来承担偿还义务。但是有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并不够偿还所欠的债务将由双方进行协议,如不能在协议中达成一致将会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