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中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但是有些时候当债权被转让就会涉及到第三人。对于债权债务的转让不是债务人说一句或者债权人讲一声就实现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转让的合同签订,不但是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障,更是对债务人的一种公平制度。
细心地人会发现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进行转让的债权人有这样的说法,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区分。也就是说债务合同涉及的债权属于人身性质还是财物性质。首先人身性质的债权是无法转让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这样理解,加入以为书法家是你的好朋友,他承诺你随时可以为你写字,这样你要求这名书法家给你写字就是一种权利,但是你不能将这种权利转让出去。就好比跟书法家说:我把你给我写字的权利转让出去了,以后这个人要你写什么你就些什么?这样性质的合同就属于人身性质。
其次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借贷合同的时候,在债务合同上明确的写着:债权不能进行转让。那么无可厚非,这是一种合同中的款项和一种约定,所以具有法律效应,不能进行债权的转让。
还有一种债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那就是不得转让的债权由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虽然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就这一点做详尽的说明,但是根据担保法中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这一类的债权。同时债务合同涉及到违法活动,例如恶意串通,也是会在转让中被视为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