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间的借贷行为由于是出于关系密切的考虑,在借条上一般不会对利息进行苛刻的要求,债权人甚至碍于面子不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再付利息。这固然是一种人们之间在借贷关系上的自由选择。但是民间借贷还是要注重利息环节,不仅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债权人在进行维权上一种保护。
法律不论是在民事通则还是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条款。首先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基本准则的,高出银行对此类型贷款的利息标准4倍以上的,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只会支持未超过部分的债务利息,其他的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写下的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要根据规定来约定,这样才能在债务纠纷发生之时得到更有利的保障。但是,实际情况是在这些约定中还是会有超过标准利息的情况,债务人也欣然接受,并按时还款,那就不存在债务纠纷,属于你情我愿。在这一点上还要谨防高利贷的形式,涉及到高利贷形式的借贷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如果在借条或者借贷合同上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随后又发生了关于利息的债务纠纷,法院可自由裁定,按照标准利息进行判决支付与否。如果是债务人恶意欠债,借贷合同上又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在裁决此类案件上,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追加利息要求,按照利息标准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