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经常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之间,出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的情况下,但是你听说过在债务合同上进行担保签名的担保人成为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吗?这就涉及到了连带清偿债务的问题。
作为债务合同的见证人,债务形成中债务人的担保人,不是简单的在借条担保人的位置上签一个名字,而是也同样在这个债务关系中担任这最重要的角色,甚至承担着难以预料的风险。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是同样要承担着对债权人偿还欠款的义务的。这种属于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在债务产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消失,死亡等情况,在签订借贷合同是,担保人已经承认了连带的债务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也就要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偿还,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让担保人对其债务负责。
陕西省最近结束了一起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件,债务纠纷中就是因为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将担保人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的债权权益。担保人与债务人属于关系密切的朋友,一次饭桌上的偶然让他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就借着不错的朋友关系,不好托词,充当了一次债务的担保人。结果朋友失踪,他只能承担60000元的欠款。但是也不能说这样就让担保人白白陷入债务纠纷,担保人还是有向债务人起诉追还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