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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债天理不容、合法收债天经地义

欠债,这一名词几乎家喻户晓,不论家庭贫穷或者富有,不论多大或多微小的企业,或多或少会通过各种途径方式贷到所需款额,而这结果就造成了欠债。相对于债权方来说向债务人收债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样一个本应是约定俗成也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却总有一些人碍于情面,不愿正面债务人,从而引发了欠债不收,最终闹上了法庭的大事。

广西南宁市就有一个典型案例,某A中等公司状告与之一向交好的某C公司欠债不还,又是一件债务纠纷的官司。两年之前,C公司一段时间内出现了资金短缺状况,于是高层想到了与之一向交好的A公司,两个公司以往一直是很好的合作伙伴,根据这一层面,A公司也是当即应允C公司的请求,借与C公司50万余元用以资金周转。C公司也保证在九个月之内必还清所有款额。

可是10个月之后,C公司没有任何想要还回所欠款额的行动,A公司也有些着急,但是碍于两公司长期以来合作关系,A公司上层只是派去一名中层领导向C公司索要拖欠债款。而这名领导却顾及到自己的面子,不好意思正面向C公司索要债款,于是C公司不以为意,一直含糊其辞,试图一笔勾销。债款清欠达至两年之久,A公司最后在不得已情况下上诉状告C公司,最后广西南宁市市级法院判理好此事,但是两公司一直以来的合作关系到此为止。

通过这样一个债务纠纷案例,我们最基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警醒。作为债权方有权利也是有责任的督促债务方偿还清欠债款,而不能碍于所谓的情面不愿正面对待,这样只能让债务方感到债权方如此无能,一拖再拖,导致出现这样令人惋惜的局面,双方从此的合作利益和伙伴关系消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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