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个很平常的词汇。但是也是因为有了它才会有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企业和公司的开始。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的生意也是由此开始的。三人都是柳州市白露乡白露村人,自十年前开始跑货车便开始了相识,后来伴随着财务的积攒,三人也便有了发财梦。于是在三人的财力支撑下开始了合伙,办起了车队。
只是,伴随着车队的发展,三人的资金根本支撑不起实物原始资本的积累,于是便开始了借贷。有了钱,本来就是好事,但是人有悲欢离合,事有旦夕祸福,张某在一次外出跑生意的时候由于疲劳驾驶,便永远的离开了。
张某的妻子本来想要接手张某的一切,可是到了三人合办的公司才发现,留给张某妻子的除了一屁股的债务竟然没有一丁点的财产。
为此,张某的妻子多次朝李某、刘某讨要当初开化寺合作的六十万元合作款,可是得到的答案却是,那钱一份没给我们,都在张某自己的账上。
面对如此的境况,梁某(张某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其与二人告上了柳州市人民法院!
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很快便有了结果,因为证据不足,梁某没有合伙车队的股权,但也不用担负合伙车队的借贷。
丈夫十余年的努力,一朝化作画饼。残酷的事实打击下,梁某一病便是三个月……
本来应该自己拥有的财富,本来应该讨要的债款,怎么一眨眼和自己在美半毛钱的关系?
讨债的结果是很残酷的,可是从中我们却不难看出,这也是三人合伙之时没有留下一星半点证据的后果。
合作,本来是件好事情,可是这有些渗人的结果却实在是让人开心不起来。究其原因,没有良好的法律常识,没能在合作之初便留下合同,才是最大的败笔。所以,为了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合理的利用法律讨债,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