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什么债务关系,能用来足够证明债务债权关系的就是合同。特别是在赊销商品的活动中,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属于双重身份,不但要成为经济流通中的重要成员,还要承担债务的义务与权力。每个企业都希望将这种债务的风险降到最低,收回货款所保障的不是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更是双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信用至上的重要体现。
交易成功与否不单是指货物到达对方手中,还有货款的按时到账。降低债务风险,不但要在债务追手中进行风险的防范,还要在签署代销合同的时候防止客户欠款,或为客户日后如有欠款行为做提前设防。
时间在合同中的重要性,都知道要在代销合同中标注付款的期限,但是往往由于字面表达的疏忽,使原本的期限却成为对方欠债的说辞。例如八月后付款。这个就不能被视为正确的还款期限,八月后可以是九月,也可以是第二年的九月......还有“全部货物售完后结算”,这样给对方的余地相当大,对方完全可以留下一份货物作为没售完的理由,拒绝付款。“验收后合格情况下付款”,这样的文字是无形中给自己套上的枷锁,争议的隐患。不明确的付款时间标注只会让企业吃哑巴亏,让对方大玩文字游戏。
正确的付款时间应该在代销合同上或是收据中这样标注:从货物发出当日起60天内付清所有款项。以卖方发货单或托运单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