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历来都是人们生活中不曾消失的瑕疵,从古至今,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于债务纠纷的解决法令都十分严谨苛刻。这不但是对于人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更是对社会和谐所做的必要惩戒手段。
中国对于追讨债务,债权人可以使用自己的权利,或通过严正的法律,或通过自己的努力,或通过第三方的调和化解。对于没有诚信可言的债务人,在中国还不会受到严酷刑罚,这也成为不断涌现的“老赖”逍遥自在的原因。
在古罗巴时代有一部类似我国宪法的条文。在罗马法史上起到奠基的作用。其中《十二表法》尤为出名,堪称是第一部罗马国的成文法规。罗马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这部历法的根源。
在古罗马法中对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惩罚规定相当严格,可见债务纠纷已经是存在已久的。首先对债务人承认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限定在30日内必须偿还债务,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仍然拒绝还钱,将会被拘捕,也就是咱们所说的强制执行。
其次,在这种情况之下,债务人仍旧死性不改,并没有可以作为担保的人或者物件,便由债权人的住所作为押制场所,并给债务人戴上十五磅的脚镣,(1磅=0.454公斤)也可用皮带进行捆绑。在拘禁在债权人家中的伙食自理。
如果债务人在两个月里仍没有还钱的意思,也不要求和解,将会由债权人带到集市上游街。游街三次还是不能清偿债务将会将债务人买到外国或判以死刑。
最后对债务人所欠债涉及的债权人众多的情况做这样的惩罚,每个债权人按照债务的数额比例将债务人进行肢体分割。可见古罗马时代对债务人的痛恨,听着不免心惊肉跳。